鉴于此,2019年《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学术界呼吁已久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写入其中,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如果规章制定的标准不合理,则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相悖。[[23]]此外,司法审查还有解决规则适用中疑难问题,统一规范理解的重要作用。
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在课以义务的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中,都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基于此,要判断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条例》第35条的诉讼中是否存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是,这种途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本文对于实证的考察限于司法裁判,因而在北大法宝检索适用《条例》第35条的有效裁判共计126份。[[10]]参见王贵松:《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申请人认为不予处理和收取信息处理费是并列的两个选项,均为应对大量申请的处理方式,甚至有行政机关参照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认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27]]这是对规范的错误理解,因为这两种处理方式适用的前提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申请理由不合理的情况,而收取信息处理费仅在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同时,针对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依申请公开领域,一方面删除了三需要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依申请公开中不对申请人资格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第35条、第42条设置了说明理由、延迟答复、收取信息处理费等特殊制度,针对个别申请人大量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进行了限制。[68]许育典:《教育宪法的建构》,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61页。
[30]参见周刚志:《部门宪法释义学刍议》,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46]苏永钦:《横看成岭侧成峰——从个别社会部门整合宪法人权体系》,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7页。[54]参见韩大元:《中国近代以来宪法课程体系的演变》,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3期。因此,或许此种研究进路在方法论上并无所谓原创性质的创新意义,但是其在反思传统宪法解释学方法的基础之上,试图构造一种富有实效的宪法释义学研究进路,则仍然有望被视为当今时代宪法学理论创新之尝试。
然而,我们对部门宪法的研究,可以并且应当关注普通的法律法规(包括所谓的宪法性法律)及相关的部门法。[5]比如,周刚志教授则认为,在方法论意义上,部门宪法释义学所试图构建的,其实是融体系解释社会解释与合宪性解释为一炉的宪法解释方法体系,其在研究风格上,则是力图将历史研究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有效组合,而将概念分析与功能分析作融汇贯通。
[61]周刚志教授认为,部门宪法先可划分为财政宪法、政治宪法、文化宪法、社会宪法、军事宪法等,而后根据研究的需要,再作调整,比如财政宪法可扩大为经济宪法,社会宪法可缩小为劳动宪法,文化宪法可再分为教育宪法、宗教宪法、传播宪法等。[60]张嘉尹教授强调宪法部门的划分必须以宪法文本作为参考架构并考虑既有的研究成果。[39]吴秀明、杨坤樵:《宪法与我国经济部门之基本秩序》,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09页。当然,部门宪法的划分还要考虑努力推进我国宪法学发展的要求。
[55]即划分为国防宪法、外交宪法、经济宪法、社会宪法、文化宪法以及少数民族宪法。[55]苏永钦教授2006年出版的《部门宪法》一书划分了十个部门宪法。[24] 张嘉尹教授把这种来自于德国学者首先提出并用来指涉相关宪法规范所规制的特定领域之部分宪法(Teilverfassung)的部门宪法称为主题宪法,[25]非常贴切。[12]廖钦福:《两岸财政宪法的对话——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评介》,载《月旦财经法杂志》2006年第7期。
部门宪法的研究仍是对宪法规范的研究,而不是对部门法的研究,更不能取代部门法的研究。同时,因为部门宪法是特定领域的宪法规范的集合,所以部门宪法的划分还应当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
宪法作为根本法对普通法律拥有着辐射效应[73]。对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的陈新民教授就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国防宪法,或可称为‘军事宪法。
[43]在传统上,宪法被认为是政治法,但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写入经济、文化等内容以后,各国宪法就不再仅仅是政治法了。[66]比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的诸项基本国策作为国家目标条款,宣示出国家对于社会各个功能领域的目标和任务,也因此成为未来构建部门宪法的平台基础。详见陈新民:《宪法学导论》,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30页。作者简介:上官丕亮,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13]又如,石世豪教授认为,何谓传播宪法,就文义而言,既可为规范传播(相关制度或生活事实)的宪法,亦可为传播(部门)的宪法。总之,部门宪法的研究即部门宪法学,是宪法学专题化的深入研究,可推进宪法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和繁荣。
[29]宁凯惠:《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之构建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7期。学者们可以根据宪法实施的需要和自己的研究兴趣,分别对各个部门宪法加以深入研究,从而发展出政治宪法学、经济宪法学、财税宪法学、文化宪法学、教育宪法学、科技宪法学、劳动宪法学、卫生宪法学、体育宪法学、家庭宪法学、宗教宪法学、环境宪法学、城乡建设宪法学、社会保障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宪法学、一国两制宪法学、国防宪法学、外交宪法学等一个又一个的部门宪法学即宪法学分支学科(当然还可以对其他某个特定领域的宪法规范进行专门研究,形成某个特定领域的部门宪法学,比如土地宪法学等),推动我国宪法学的深入发展,推进我国宪法的全面实施。
[35]许育典:《教育宪法的建构》,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47页。笔者非常赞同将部门宪法限于宪法典中的规范之观点。
[8]参见王秀才:《中国文化宪法的基本理论构成与实践指向——以现行宪法相关文化条款为分析对象》,载《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例如,周刚志教授认为,财政宪法是指有关国家公共财政收入、支出以及财政监督方面的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而财政宪法学是指有关财政宪法的宪法学专题研究。
当然,鉴于学界对于政治的含义及其范围的认识不一,也可考虑把政治宪法这一个部门宪法分解为几个部门宪法(比如立法宪法、行政宪法、司法宪法、监察宪法之类的)。[9]参见王世涛:《财政宪法学的学科定位与体系建构》,载《财经法学》2018年第2期。[71]苏永钦:《横看成岭侧成峰——从个别社会部门事例宪法人权体系》,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60页。[74]赵宏:《部门宪法的构建方法与功能意义:德国经验与中国问题》,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
[6]朱孔武教授也强调,财政宪法学就是指有关财政宪法的宪法学专题研究。[31]韩秀义:《部门宪法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法性质解析与反思》,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部门宪法的研究可关注相关的普通法律法规及部门法,但其侧重点是宪法对它们的作用。[20]参见任喜荣:《社会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详见王锴:《部门宪法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22页。参见赵宏:《部门宪法的构建方法与功能意义:德国经验与中国问题》,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
部门宪法仍是宪法,它发挥作用在普通的执法和司法中仍应通过依宪释法[75](即所谓合宪性解释)的方式间接进行,不是由部门宪法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而还是由通过依宪释法而获得了某个特定领域的宪法精神的普通部门法规范来再直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24]参见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8] 如此看来,与其说是部门宪法,还不如说是部门宪法学。参见上官丕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方式、特点及意义》,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41]这种看来是似乎自相矛盾的认识,或许恰恰证明我们不宜将部门宪法扩张到普通的法律法规。与其说部门宪法的划分是对宪法规范进行部门划分,还不如说是对宪法规范进行类型化研究的学科划分,是部门宪法学的科学建构。
总之,部门宪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宪法,它只是宪法规范的集合,而不包括相关的普通法律规范。[28]又如,有学者虽然强调部门宪法完全是宪法的相对独立的部门是宪法的若干个基本组成部分,部门宪法直接调整宪事法律关系(即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但同时又自相矛盾地认为,完整形态的部门宪法是由根本法宪法典、整体性基本法和部分性基本法、非基本法、行政法规等四个位阶、五个方面构成的宪事规范体系。
[60]参见苏永钦:《部门宪法——宪法释义学的新路径?》,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3-24页。[21]参见王锴:《论文化宪法》,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